為規范我市旅游市場秩序,促進境內和入境旅游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境內和入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 總體要求
堅持以規范促發展,以監管保安全,嚴格落實旅游業務經營許可制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依法查處未經許可經營境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行為,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推動我市旅游業高質量發展。
二、 嚴格經營許可準入
(一)從事境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必須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從事境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經營活動。
(二)申請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除符合經營境內旅游業務的條件外,還需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和服務質量保障體系,其注冊資本、質量保證金、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管理人員等應符合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
(三)市、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核,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三、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建立健全日常檢查與“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相結合的監管機制。加強對已取得經營許可的旅行社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其是否按照許可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服務質量、安全生產、合同履行、投訴處理等情況。
(二)強化入境旅游業務專項監管。對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要重點檢查其外聯接待能力、外語導游配備、服務質量標準執行、旅游團隊管理、境外合作方資質審核以及是否按規定填報團隊信息等情況。
(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充分利用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平臺,及時受理和處理涉及無證經營、超范圍經營境內及入境旅游業務的投訴舉報。
(四)加強信息公示。依法公開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接受社會監督。
四、 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一)對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境內旅游業務或入境旅游業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違法所得巨大的,依法從重處罰。
(二)對旅行社超出許可范圍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加強信用監管。將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五、 強化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境內和入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監管工作,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工作措施,確保監管到位。
(二)提升監管能力。加強旅游市場監管隊伍建設,開展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監管水平。
(三)加強部門協作。積極與市場監管、公安、交通運輸、外匯管理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聯合執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四)加強宣傳引導。廣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旅游經營者的守法意識和旅游者的維權意識,引導行業自律。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市文化和旅游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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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5-19 19: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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